夫妻间共同所负担的
债务,需实行并负
连带责任。
在婚姻关系终结之际,原本属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债项,理应收纳共同偿还。
若共同拥有之资产不敷清偿此等债务,或者财产已各自归属,则须按照双方面予以协商共同赔付;
然而若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则将交由法律进行判决处理。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偿还”之责务须承担连带性清偿责任,无论是否已经
离婚,均须依法对
共同债务以夫妇
共同财产及个人所有之财产来进行清偿。
对于
债权人而言,他们有权向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提出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要求,并不区分夫妻应当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决和后续次序。
因此,当一方的财产无法完全
清偿债务时,另一方则应依然承担起清偿职责。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