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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变更后,是否还需承担原债务

不论公司股东结构有所变动,公司本体内核始终保持不变,公司所背负的债权债务亦会持续存在。
因此,无论公司股东如何更迭变换,向外仍需由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统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前提下,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时,原有股东应对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如实向新进股东进行披露,无误后方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从而确立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行为。
然而,当股权变更完成之后,所遗留下来的所有债权债务将自然而然地落到新的股东身上,且其承担责任范围仅限于原有的出资额之内。
若股权变更后因未能及时公示的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义务及未经正式记载在财务帐册上的对外支付款项等)引发公司损失,新进股东有权按相关规定向原股东追索责任;
反之,为避免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原股东亦可以与新股东共同签署一份内部协议,明确各自对于债权债务的分担形式,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这份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无法对抗第三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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