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公司股东结构有所变动,公司本体内核始终保持不变,公司所背负的
债权债务亦会持续存在。
因此,无论公司股东如何更迭变换,向外仍需由公司作为
法人实体统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前提下,在签署
股权转让合同时,原有股东应对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如实向新进股东进行披露,无误后方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从而确立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行为。
然而,当
股权变更完成之后,所遗留下来的所有债权债务将自然而然地落到新的股东身上,且其承担责任范围仅限于原有的
出资额之内。
若股权变更后因未能及时公示的
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对外担保义务及未经正式记载在财务帐册上的对外支付款项等)引发公司损失,新进股东有权按相关规定向原股东追索责任;
反之,为避免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原股东亦可以与新股东共同签署一份内部协议,明确各自对于债权债务的分担形式,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这份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无法对抗第三方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