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理赔事宜,应按照下述
法规及标准予以核定:(1)
医疗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对患者身体造成的
人身损害程度,以其对应的治疗支出为基础来计算,并凭相关收据接受付款;
(2)
误工费:若患者具备固定收入来源,则按照其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劳动力损失而削减的固有收入进行计量;
(3)住院伙食补贴:依据医疗事故所在地行政机构一般勤务工作人员的公差伙食津贴标准进行核算;
(4)看护津贴:在患者住院期间需专人照料护理时,按照该地方上年度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估算;
(5)
伤残生活津贴:考虑到其
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所在地区的居民年均生活费用来确定;
(6)残疾辅助器材费用:因伤残引发的需求配置补偿性功能装置者,须凭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参照普及型器具价格进行计算;
(7)丧葬津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当地规定的
丧葬费补助标准执行;
(8)受
抚养者生活费用;
(9)
交通费用:以患者实际所需的交通花费为基础进行计算,并凭据核实支付;
(10)住宿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所享有的住宿津贴标准核准,并凭收据确认付款;
(11)
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均生活费用进行折算。
倘若对患者生命产生直接影响,那么最高
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
对于患有其他病痛的受害者,我们也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