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若是
行为人故意采用
欺诈或瞒报等手段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是拒绝申报,以此来逃避支付国家应纳的税款,金额达到了一定数额且占据该应纳税额比例超过了百分之十,那么此类
违法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而且还须承担相应罚款;
如果
逃税额相当巨大甚至达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那么他们就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范围内
量刑,同时也要支付罚款。
对于那些在第一款规定所描述的
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其补缴应当上交的税款、缴纳
违约金以及接受
行政处罚之后,能够积极缴纳上述款项并且已被依法处理的,这种情况将不会再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因为逃避纳税而曾经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个体来说,则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
放火罪的,
判刑处罚的标准为: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