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拆除和征用住宅楼及其周边空地的行动中,倘若被征用人在此前已依法获得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那么针对这些空地理应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关于此类
征地拆迁的补偿方案可以参照同类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或者通过预告预期的盈利收入来核算补偿额度。
对土地价值做出实际地段明确与否的判断,从而根据实际评估测试点来估算重置价值,也可参考同样性质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同时根据预先设想的盈利收入进行
清算。
至于土地开发之后扣除相应税务的价值,也可以作为补偿结算的依据。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项,具体涵盖如下五个方面:1.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房屋内部的装潢、装修设施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2.暂时居住替代性费用的补贴;
3.搬运物资出门的报酬支付;
4.奖励制度;
5.营业停止的弥补
赔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