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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完成哪些手续

协议离婚程序详细如下:首先,离婚双方需提交相应材料及相关证明手续;
其次,婚姻登记员将依循民法典规定详细说明登记离婚的具体流程,同时询问离婚意图及双方对于离婚协议条款的具体看法;
再次,离婚双方需各自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字,必须要在监誓人员见证下完成;
接着,夫妻双方面对面地在离婚协议上签署名字,婚姻登记员担任监誓人角色;
男女双方各持离婚协议一份,而婚姻登记处在留下备案后也会保存一份;
最后,婚姻登记员将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以及离婚协议,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若各项条件满足离婚要求,则会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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