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进行房屋
拆迁时,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按照实际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相应的
补偿金额,而非按
家庭成员人数来计算。
具体来说,正是依据建筑物的实际面积,将货币补偿预先分配到位,以弥补业主因拆迁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那些暂时无法找到新的住房或者自行解决暂居问题的原住民,也要考虑到他们的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周转补偿费用补助。
此外,为了表彰那些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甚至选择迁往郊外或者放弃了部分权益(如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的业者,还会给予他们特有的奖励性补偿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补偿金额的详细标准会因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有所不同。
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
拆迁房屋重置成本新值的计算,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
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