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历经
移送审查起诉程序的所有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作出是否提
起诉讼或不予起诉的决策。
然而若遇到涉及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无法做出最终决定之情况下,经过检察长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其十五天的时间。
此外,对于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其做出决定。
同样地,在重大且复杂的案件中,也需适时延长十五天时间进行处理;
而若是
犯罪嫌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
认罚,并且满足了快速判决程序的使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就应该在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至于对于可能被判处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的嫌犯,其审讯时间则可以酌情延长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