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信罪存在被检察机关不
起诉的可能性。
2、所谓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是涉及到明知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却还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行为。
在涉及以下几点的情况下,检察机构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裁定:
当事人在客观层面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然而在主观上并无协助他人
犯罪的意图;
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且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惩处,并且具有
自首的情节;
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并且是首次犯罪或偶然犯罪,事件发生后,能够主动地交出
违法所获得的财产,自愿认罪以示悔过。
考虑
涉案金额尚未达到
刑事立案标准,因此无法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将会不予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帮助的特定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的总金额、通过该插入渠道获得或者承诺将获得的非法收益等等。
若支付结算的总金额未达20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很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构成犯罪;
同样,若非法收益未超过1万元人民币,也无法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也将不予起诉。
即使确实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由于其
非法所得甚微,甚至不足1万元人民币,同时各
构成要件均没有达成,那么就很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