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若所有资产均以其父母之名义持有,则需先行确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之后再由双方
当事人就此项财产的分配事宜进行充分磋商与谈判。
如未能达成协议,该等争议便将交由人
民法院裁决,法官会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以及保障孩子、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合理的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载,在
离婚过程中,夫妇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依双方自愿协议来处理;
如其协议无法得以圆满解决,便应交付人民法院参照实际情形,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及其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行使审判权。
同时,依据上述条款,对夫或妻个人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亦应得到法律上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我国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