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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抵押权能否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的过程中,抵押权利应该同步进行转让。
抵押权不能够脱离于债权主体而单独存在或仅仅是其他债务债权的担保物。
当债权发生转让时,作为保障该债权权益的抵押权亦应随之一并进行流转,除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特殊协议有所不同。
由于抵押权与主债权之间相互依存、密切关联的特性,使得它们无法在法律上单独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即获得了跟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然而这个仅专属给债权人本身的从权利则不在其列。
在此情况下,尽管从权利法未进行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移转占有,这都不会对受让方取得该项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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