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产所有权问题,我们需首先明确的是
房屋产权是否已登记在个人名下。若
房产证上已成功地记载了阁下的名字,那么这所住宅即被判定为属于双方共有的资产。
然而,倘若在房产证上未见到您的姓名,虽然仍不能归入
共同财产范畴,但是对于支付贷款部分的费用,阁下有权向对方提出相应的
赔偿诉求。
(2)其次,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前订立的不动产
买卖合同,
当事人选择使用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进行贷款,而在婚后则是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如果不动产只能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那么在
离婚时,双方将依照协商原则对此类不动产进行妥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