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以及
财产损失,则应由相关的保险公司,依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对其进行相应的
赔偿。
然而,若在该责任限额之外仍存在未能弥补的损失部分,则需依下列条款规定加以全面的赔付: ( 壹 )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应按照各自过失的严重程度,按比例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贰 ) 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并无任何过失,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但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失,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而若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失,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则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