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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证据能否被采纳?

针对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法院将其视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
然而,若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了他们在被告做出行政行为期间未曾提及的新的理由或者证据,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被告方可在一审程序中增加提交相关证据;如涉及到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尽管当事人之间并无异议,为使案件审判公正透明,人民法院仍有权根据实际案件需求,允许或要求被告补充提供相关证据。除此之外,为推进案件调查进程,人民法院亦可能强制性地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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