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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如何有效避免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事宜:
首先必须将申请诉诸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且必须由债权人亲自提出;
其次,该项诉讼须满足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一条件;
最后,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涉及的权益范围不得超越债权人实际拥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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