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关于
证据提交的期限,孰人可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同时还需获得人
民法院的批准许可方可生效。而对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当涉及到第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时,这一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自然日;若案件已进入到第
二审阶段,且
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证据,那么这一期限则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因此,在
追加被告的过程中,其期限也应在上述所述的
举证期限之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
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