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借款后对方
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考虑寻求民间调解组织的帮助以达成共识;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落实,那么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促使
债务人履行
债务;
最后,若上述措施均未取得预期效果,
借款人仍拒不归还所欠款项,则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借贷
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
证据材料。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身份的
当事人而言,若其在此基础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方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