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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是否可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当事人对于执行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中间涉及到的具体步骤是,当执行程序启动时,如果相关方对执行法院所享有的管辖权存在疑义,应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及时提出。此后,人民法院将会对这些异议展开详细的审查工作。如果异议被认定为成立,那么执行法院会撤销原执行案件,同时告知当事人需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反之,如果异议未能得到支持,则裁定予以驳回。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者可以选择通过执行法院转交,或者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书面文件。而执行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所需的全部案卷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地,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也会要求执行法院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终审裁定书在送达后的十五天之内如未提起上诉,便可开始执行,且该判决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须严格依照其中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对于那些适用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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