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
当事人对于
执行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中间涉及到的具体步骤是,当
执行程序启动时,如果相关方对
执行法院所享有的
管辖权存在疑义,应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及时提出。此后,人民法院将会对这些异议展开详细的审查工作。如果异议被认定为成立,那么执行法院会撤销原
执行案件,同时告知当事人需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
申请执行;反之,如果异议未能得到支持,则裁定予以驳回。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者可以选择通过执行法院转交,或者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递交复议申请的书面文件。而执行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所需的全部
案卷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地,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也会要求执行法院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终审裁定书在送达后的十五天之内如未提起上诉,便可开始执行,且该
判决书即刻产生
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须严格依照其中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对于那些适用
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案件等,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