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同样享有与国内资本公司实行
并购重组的资格权利。依据本国相关法例的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倘若有意进行公司合并事宜,都必须
首先向各类
债权人和
利害关系人发出详尽的通知和公告,随后依照
法规规定办理必要的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在企业完成合并交易之前所形成的所有
债权债务,均将由合并之后新设立的公司全部承担并
继承负责。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