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生产、经营以及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均会引起相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公安机关的重视与介入。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面,将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停止
触犯法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其处以2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而在公安机关方面,也将勒令相关人员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涉及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若
情节严重,已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将依据相关
法规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倘若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构成
犯罪,那么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