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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合同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信息内容的补充说明如下:签定合同时的相关公证费用收取办法为:
a)涉及的总财产额未达到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公证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收取10至50元人民币的费用;
b)在累计总财产价值达到100,000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50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公证处理将追加收取100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
c)当累计总资产额超过500,000元人民币而尚不足1,000,000元人民币时,公证处理将再分别增加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额外费用;
d)若累计总资产额达到或超过1,000,000元人民币且尚不足2,000,000元人民币的境况下,公证处理将进一步增加数额为人民币600元的额外费用;
e)在此类基础上,如果累计总资产额超出了2,000,000元人民币并落在了3,00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范围里,公证处理还需再增加人民币1,000元的额外费用;
f)最后,对于总资产额超过3,000,000元人民币甚至更高的情况来说,则需要额外支付高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的处理费。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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