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型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公对公的资金流转,并不涉及到对外的营业行为(例如商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等)时,是没有必要开具发票的。
然而,当涉及到营业行为时,应当依法开具有效的发票给对方单位。当然,如果对方单位表示无须发票,并且所交易的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标准,那么未开具发票也是允许的。但是在此情况下,必须确保对此类业务的实际收入进行真实且及时的税务申报。
此外,财政、国税、地税、海关以及相关行业部门作为有权征
收税费的机构,其各自使用的法定缴款凭证分别为行政专用收款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