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拍卖活动中,严谨地设定保留价格是必须且至关重要的步骤之一。对于已经接受过评估的拍卖财产来说,其评估价值即可作为首次拍卖的保留价格;而对于尚未进行过评估的物品,人
民法院将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保留价格,与此同时,还需向相关
当事人征求意见。若遇到首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形,警方再次进行拍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保留价格,但是每一次下调的幅度都不能超过上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当保留价格被确定之后,这次拍卖的保留价格便会按照先前设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如果根据此次拍卖的保留价格算出,扣除
优先债权人的
债务以及
强制执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金额已经不足以支付其他费用,那么在正式开始拍卖之前,应当将这个情况如实告知
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希望继续进行拍卖,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批准,并且需要再次确定新的保留价格。新的保留价格的设定,必须要大于优先债权以及
强制执行费用的总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