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以其个人名义随便处置学员,这一举动乃是他未经授权而擅自做出的
职务行为,无疑已构成了对本单位严厉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在此情况下,本单位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合约。如果此名员工在背后受到竞争对手的精心策划和操纵,使学员最终转至竞争对手旗下参与培训的话,那么该员工与竞争对手都将面临涉嫌不公正竞争的指控,甚至可能涉及到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