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孕妇作为特殊群体,虽需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但若被判
处罚金或
剥夺政治权利,却可依据特定情形申请
缓刑。然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且处于孕期的女性,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方可获得缓刑判决。若是得到缓刑,便须严格遵照以下规定行事:
1.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积极接受
司法部门的监督;
2.按照考核机构的规定,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状况;
3.严格遵循考核机构关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者迁居,必须事先向考核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然而,若被判处监禁,孕妇亦有权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在此环节中,申请人需了解决定权归属。依照现行规定,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罪犯通过
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那么在其
监外执行期间将不会被计算入刑期之内。
此外,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离监管场所,则逃离期间同样不会被计入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