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撤诉之后,相关方有权重新提
起诉讼。在原告主动撤销
诉讼或法院按照撤诉程序作出裁决之后,倘若原告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
提出诉讼,则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对于原告主动撤诉或者按照撤诉程序处理的
离婚案件,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且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当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时,人
民法院应当对其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诉,并宣告案件审理终结;反之,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案件仍需继续审理。无论法院是否批准撤诉,均须以裁定的形式通知
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若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法院可以拒绝批准撤诉或者不按照撤诉处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而被告不同意的,法院也可以不予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