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惯犯在取保候审方面的处理需要考虑到各种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定。倘若该惯犯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指控,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那么根据该条款的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便可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然而,若该惯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指控,且有充足
证据证明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那么依据该条款的第二款与第四款所述,则可能无法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至于最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还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