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以及相同的
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签署
保险合同,而累计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赔款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之内,以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
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而言,他们需要依照自身保险金额在所有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换言之,若不幸遭遇保险事故,各家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各自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中的比重来分配
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还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他们有权要求各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退还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那部分保险费用。这主要是由于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有可能超过其实际所需的保险金额。综合上述内容来看,尽管重复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确实会给予赔偿,但是赔偿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之内,并且各家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
同时,投保人还有权要求各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退还超出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