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皆可依照法定程序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法采用
拘留手段加以约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每一起涉案个案的具体情况及其复杂程度,由相关侦查部门做出最终决定,拘留期通常不会超过法律所规定的37天。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拘留卧底之后,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对其展开审讯工作。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名
被拘留者并不具备拘留的必要条件,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反之,若仍有必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则可依法延长
拘留期限。
另外,若在拘留期间内无法查明
犯罪事实,或者被拘留者不符合
逮捕条件,那么也应该将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