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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范围和条件符合自诉要求

尹** 江苏-苏州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30 12:14:25 402人阅读

哪些范围和条件符合自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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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诉范围的注意事项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要明确其例外情形,如侮辱、诽谤案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属自诉范围,要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需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证据能有力支撑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要保留好相关不予追究的文书等材料。

(二)关于自诉条件的注意事项
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自诉不被受理。自诉人身份要符合规定,若被害人无法亲自自诉,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要准备好相关证明身份的材料。明确被告人信息,详细列出具体诉讼请求,并整理好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6-01-30 17: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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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范围:
包含三类案件。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等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是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且公安或检察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案件。
2.自诉条件:
要符合刑事诉讼管辖规定,自诉人得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明确被告、具体诉求及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2026-01-30 15: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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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符合自诉要求需满足特定范围和条件,范围涵盖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追责但公检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条件包括符合管辖规定,自诉人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体现了对公民某些特定权利的自主处分权,只有当事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特殊情况除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自主维权途径。而对于公检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允许自诉,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条件上,管辖规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有序性,明确的被告人、诉讼请求和证据是诉讼得以进行的基础。如果在自诉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14:5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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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检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如侮辱、诽谤案等有特定排除情形。

符合自诉需满足条件。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其次自诉人应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需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当事人要准确判断案件是否在自诉范围内,若不确定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准备自诉时严格依照条件收集整理证据,确保有足够证据支撑诉求。
3.明确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

2026-01-30 13:0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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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分为三类。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自主处分的尊重,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害人能提供证据。第三类是在公权力机关不予追究时,被害人可自行启动自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自诉需满足一定条件。符合管辖规定确保案件能在正确的司法区域处理。自诉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犯罪事实证据则是进行有效诉讼的基础。

提醒:
自诉案件需严格遵循范围和条件,证据收集和主体认定要准确,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2:42: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形,是由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有其适用的条件范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范围: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A.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包括保证人所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原本利息。B.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清偿中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向保证人支付的保证报酬,不应列人求偿权的范围,因为对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保证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个债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报酬的,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支付保证报酬。因为委托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合同。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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