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股东未切实履行其
出资责任即行出让
股权,而新股东已知悉该等情况,那么
债权人有权请求新股东对其出资义务承担共同
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股东享有将自身所持
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非股东人士的权利,但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
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