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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老公是公司股东,离婚要如何处理

蒋** 湖北-黄冈 股权咨询 2026.01.07 18:16:06 333人阅读

若老公是公司股东,离婚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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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多种,双方可协商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但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却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可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因股权产生的分红、增值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该部分收益进行分割。
3.若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因素,判决一方取得股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
4.处理股权分割时要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
5.若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未产生增值或分红,则无需进行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积极协商股权分割事宜,充分了解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2.若对股权价值等有争议,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仔细查阅公司章程,确保分割过程符合其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

2026-01-07 22:3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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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分割方法如下:双方可协商把部分或全部股权转到名下,不过这得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他们要放弃优先购买权。
2.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但愿意用合理价格购买,那就分割转让股权得到的钱。
3.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股权,那就当作他们同意转让,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4.要是股权是婚前取得的,但婚后股权产生了分红、增值等收益,这些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分割这部分收益。
5.要是双方没办法协商好,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股权价值等因素,判决一方获得股权,同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6.处理股权分割时,要遵守公司章程里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7.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婚后没有增值或分红,离婚时就不用分割。

2026-01-07 21: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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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分割时,双方协商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至一方名下,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2)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合理价格购买,可分割转让价款;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3)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分红、增值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这部分收益。
(4)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结合公司经营、股权价值等因素,判决一方取得股权并补偿另一方。同时要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
(5)婚前个人股权且婚后无增值或分红,无需分割。

提醒:处理离婚股权分割时,要仔细查看公司章程,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20:1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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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婚后取得公司股权,夫妻双方可协商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至一方名下,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合理价格购买,可分割转让价款。
(三)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四)若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分红、增值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该部分。
(五)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结合公司经营、股权价值等因素,判决一方取得股权并补偿另一方。
(六)处理时遵循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特别约定。
(七)若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无增值或分红,无需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026-01-07 18:5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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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分红、增值收益可分割;婚前股权婚后无增值或分红则不分割。无法协商时法院结合情况判决,同时需遵守公司章程特别约定。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符合此规定,离婚分割时,若双方协商将股权转至一方名下,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购买,可分割转让价款;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分红、增值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会综合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因素,判决一方取得股权并支付另一方补偿款。此外,处理股权分割要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若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无增值或分红,无需分割。若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7 18:51:04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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