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精神病鉴定是否应纳入到
刑事拘留期间,也即是在审理案件时的时效问题,在此明确指出,精神病鉴定并未被列入此范畴之内。即在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这段时期内,并不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定
有效期。
然而,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之外的所有
鉴定程序,其所占用的时间均应摊入审判期限之中。如果由于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以至于审判期限已经到期却仍然无法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下,自
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法院应对
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强制措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
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