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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是否不计入羁押期限法律规定

关于精神病鉴定是否应纳入到刑事拘留期间,也即是在审理案件时的时效问题,在此明确指出,精神病鉴定并未被列入此范畴之内。即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这段时期内,并不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定有效期
然而,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之外的所有鉴定程序,其所占用的时间均应摊入审判期限之中。如果由于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以至于审判期限已经到期却仍然无法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下,自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法院应对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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