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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未竣工结算前应收账款凭证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领域里,工程欠款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且颇具争议性的议题。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策略,各方当事人需依据法律法规,提供充足而准确的证据以支持其立场。在此,我们将就工程欠款纠纷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广大读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并加以运用:
首先,能佐证构建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制定的书面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以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言语表述及公开声明,当然还包含证人所提供的见证声明等非文字性证据;
此外,还需要提供足以证明构建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证据,诸如工程预算与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之付款与收款凭据、发票以及收据等相关文件;
最后,还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各方当事人实际身份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标识文件,即身份证,以及企业法人身份的认证文件等等,同时还可能包含授权行使代理权的网上证书及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等等,这些都能为认定纠纷发生时的责任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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