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里,
工程欠款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且颇具争议性的议题。对于此类
纠纷的解决策略,各方
当事人需依据法律
法规,提供充足而准确的
证据以支持其立场。在此,我们将就工程欠款纠纷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广大读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并加以运用:
首先,能佐证构建建筑
工程合同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制定的书面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以及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言语表述及公开声明,当然还包含
证人所提供的见证声明等非文字性证据;
此外,还需要提供足以证明构建建筑工程
合同关系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证据,诸如工程预算与决算报告、支付
工程款之付款与收款凭据、发票以及收据等相关文件;
最后,还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各方当事人实际身份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标识文件,即
身份证,以及
企业法人身份的认证文件等等,同时还可能包含授权行使
代理权的网上证书及
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等等,这些都能为认定纠纷发生时的责任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