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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督机关是谁

在取保候审制度中,负责监督并确保被取保候审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机构往往是负责执行该项司法程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的职责在于监督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及禁止与其特定的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等等。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那么监督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强制性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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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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