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士而言,他们无法享受驾车之乐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逃避法律对于
无证驾驶行为的
处罚。对于
被拘留的人员,
拘留所一旦认为其遭受了无辜或者不公正的拘留,应立即通知做出拘留决定的相关官方机构,而关于该决定,相关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即24个小时)给予恰当的答复与应对。若该被拘留者不应被执行相应的拘留措施,则拘留所应拒绝接受该人员,并进一步通知做出拘留决定的相关官方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