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取保候审申请书会被分成三份原件分别保存:
其中一份原件留存在负责此案件的
司法机关中;
另外一份则
递交给被判定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最后一份则由为其提供
担保的保
证人妥善保管。这种做法是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旨在确保所有涉及方均能够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要求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