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案件,应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被定性为盗窃罪。在这个范畴内,被告在盗得他人信用卡之后,进一步
伪造了持卡人的签名从而进行超市购买、酒店消费等活动,这实质上是将信用卡中所包含的可能性价值转化为了实实在在的物质财货,可以视为盗窃
犯罪行为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被判定为盗窃罪,并且要依法依规按照盗窃罪的
量刑规范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