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通事故,且经过鉴定后确认我方需负全责,则须负担此次事故所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同时需对受害方的财产损伤及
人身损害两方面分别做出相应的
赔偿;针对拥有
汽车保险的情况,应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额度之内进行赔偿;如仍有未足额赔偿部分,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由
责任人承担
赔偿责任。若车辆并无投保,则所有赔偿责任均由全责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