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出票金额不足或其所预留印鉴不相符之
支票,若非以
欺诈财物为目的者,出票人均应对被
处罚金,数额相当于支票票面价值的百分之五,且不得低于一千元。
此外,持票人有权向出票方提出索偿要求,支付相当于支票票面价值百分之二的
赔偿金。
然而,如有
证据证明出票人以诈骗财物为目的,则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
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