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
集体财产租赁期限的
法规细则中明确指出:在签署每一次集体资产
租赁合同时,必须将租赁期限严格限定在不超过二十年的范围内。当租赁合约到期后,若欲继续租赁集体资产,新签署的租赁合约的租赁期限也应从
续签之日起,同样被限制在二十年内。而关于国有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租期的相关规定则具体如下:
1.耕地的
承包期为三十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对于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如需延长,须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效。
《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
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