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据第
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正常的结案期限应为自
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
然而,若存在诸如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答辩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特殊情形,且这些延误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案时间的话,则依法可由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向本院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延长
审理期限。
根据实际需要,本院院长可以决定给予适当的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仍需继续延长审理期限,那么法官须再次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是否予以批准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即一名审判员单独审理案件)的案件,其结案期限应为自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