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的方式盗取他人公私财产,并且造成了其他财产损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
盗窃罪进行
加重处罚;若在同一事件中涉及到盗窃罪与其他
犯罪行为时,应选择其中情节较严重者做出更严厉的惩罚;
(二)如果盗窃犯在实施相关
犯罪之后为了掩盖
犯罪事实、进行报复或其他目的,故意损坏其他财物而导致相关犯罪成立的,则应当判定其构成盗窃罪以及所损毁财物的相关犯罪,并实行
数罪并罚;
(三)在种情况下,即盗窃行为虽然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然而由于损毁财物行为却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以该其他犯罪来对行为人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