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对
违法行为人实施了
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况下,若执法机构判定此人已有充足
证据可佐证其
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那么他们就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请求对该罪犯予以
逮捕。这个逮捕的请求通常是由公安部门、检察院或者法院来做出具体决策的。整个逮捕的过程通常需要历经
立案侦查、
拘留、以及审核
批准逮捕等多个环节。在正式提出逮捕请求之前,侦查机构将会积极地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同时也会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发现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那么侦查机构就会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在检察院审核批准逮捕的过程中,他们会全面地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多方面因素,然后再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一旦得到了检察院的批准,公安部门就会立刻执行逮捕命令,并将
犯罪嫌疑人移交给看守所进行
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