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时,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必须缴纳相关的
案件受理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涉及财产性质的案件,需依据
诉讼请求提出的金额或价值,按以下各阶段累加计费:
1.如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整的情况下,每宗案件须交纳50元;
2.超过人民币1万元但未满10万元的部分,则依照2.5%的比例计算并收取费用;
3.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未满2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为2%;
4.超过人民币20万元但未满5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降至1.5%;
5.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未满1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调低为1%;
6.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而未满2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降低至0.9%;
7.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未满5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降至0.8%;
8.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未满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调整为0.7%;
9.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未满2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下调至0.6%;
10.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例设定为0.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