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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录音可以吗

向** 北京-西城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6.01.13 14:16:38 420人阅读

民事诉讼录音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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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合法取得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录音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证据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像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等手段获取的录音,因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取得的录音若要成为有效证据,还需满足真实性,即未被剪辑篡改;关联性,即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提交合法取得的录音作为证据,但要留意录音的完整性和内容关联性,保证取得方式不违法且未侵害他人权益。如果在证据收集及使用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8: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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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里合法取得的录音能作为证据,但要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获取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确保录音未被剪辑篡改,保证其真实性。
-录音内容要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
-采用合法方式取得录音,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提交录音证据时,注意其完整性以及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

2026-01-13 17: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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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里,合法取得的录音能当作证据用。不过证据获取得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像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办法取得的录音,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比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获取的录音,就不合法。
3.合法取得的录音要成为有效证据,得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就是录音没被剪辑篡改,关联性指录音内容和案件待证事实有关。
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提交合法取得的录音当证据。但要留意录音的完整性和内容关联性,还要保证取得方式没违法,也没侵害他人权益。

2026-01-13 16:4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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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中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作为证据,但要满足证据取得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获取的录音就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合法取得的录音要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即录音未被剪辑篡改,关联性指录音内容和案件待证事实相关。
(3)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里能提交合法取得的录音作为证据,不过要保证录音完整,内容有关联,且取得方式未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

提醒:在使用录音作为证据时,要严格确保取得方式合法,同时妥善保存原始录音,以防被质疑真实性。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6:2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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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录音证据时,要确保方式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获取。
(二)保证录音的真实性,避免对录音进行剪辑、篡改,可保留原始录音载体。
(三)注重录音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使录音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
(四)提交录音证据时,要保证其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6-01-13 15:54: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2.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4.谈话方式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三、民事证据有哪些1、书证、物证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2.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4.谈话方式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三、民事证据有哪些1、书证、物证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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