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获
减轻处罚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规定期间结束之后由法定程序被裁定
假释为无期
徒刑的情况下,其最低服役期限应不少于25年;而在缓期执行结束之后由法定程序被裁定降为为
有期徒刑25年的情况下,其最低服役期限同样不得低于20年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