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逮捕时,必须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的24小时内,将其交付给监管部门进行
羁押,晚于这个时间期限不得超过24个小时。据此,任何涉及到
刑事拘留的案件,都应该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