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盗窃罪被判定成立的情况下,即便被告将所盗财物全数返还,亦只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悔过之意,而对于该案的定罪基本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审判机关进行
量刑评估的过程中,上述情节可能会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促使司
法人员作出更为适当的裁决,适当减轻被告人的
刑罚责任。
然而,
刑事案件一旦形成既定事实,无论被告事后如何积极弥补过错,都不能够改变当时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