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在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所采取的
赔偿标准通常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内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数值为依据,然后以20年作为基础进行衡量和计算。
然而,针对60周岁以上的人群,其年龄每增长1岁,就需要相配套地降低一年的
赔偿年限;对于75周岁的人群,则仅需按照5年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